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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7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交互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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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