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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9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五 節 言詞辯論
應於憲法法庭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憲法法庭間,有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憲法法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憲法法庭認不能或不宜於憲法法庭之所在行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時,得以指定適當科技設備即時相互傳送影音或聲音之方式,於指定之適當處所行之。 憲法法庭以前項方式所行審理,其非依法不得公開者,應指定適當之播送方式公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影音或聲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之作業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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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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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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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