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訴訟法 › 第32條

憲法訴訟法 第32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五 節 裁判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憲法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憲法法庭就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八章聲請案件之判決,應以裁定宣告判決效力及於其他以同一法…

「裁判」的其他條文

第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第31條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審查庭所為之…第33條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第34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第35條大法官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第36條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第37條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第38條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第39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第40條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第41條憲法法庭就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八章聲請案件之判決,應以裁定宣告判決效力及於其他以同一法…第42條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3條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第44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評議之過程應嚴守秘密。
← 第31條看 憲法訴訟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