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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38條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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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