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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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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40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五 節 裁判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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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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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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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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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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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評議之過程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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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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