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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35條

大法官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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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