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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36條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裁判,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 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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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