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憲法訴訟法
› 第36條
憲法訴訟法 第36條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裁判,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 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5條
看 憲法訴訟法 全文
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