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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33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案由。 五、主文。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憲法法庭。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判決得於主文諭知執行機關、執行種類及方法。 理由項下,應記載當事人陳述之要旨、受理依據,及形成判決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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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