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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68條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被彈劾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彈劾案決議作成之程序。 五、彈劾之原因事實、證據及應予解職之理由。 六、關係文書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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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