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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71條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之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為就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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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