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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73條

言詞辯論期日,如有當事人一造未到庭者,應再定期日。 前項再定期日,聲請機關或被彈劾人未到庭者,得逕為裁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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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