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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74條

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應依序陳述彈劾意旨及就彈劾事實為答辯。 被彈劾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聲請機關。 二、被彈劾人。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彈劾人有無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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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