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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72條

被彈劾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本法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於辯護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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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