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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70條

案件之聲請,得於宣示判決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撤回。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前項決議文正本。 經撤回者,聲請機關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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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