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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補貼機構回收或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其產出之其他應回收廢棄物,應由該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受補貼機構處理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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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