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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6條

回收業申請受補貼機構,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三、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四、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六、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七、標示稽核認證作業區域之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八、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九、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十、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與主管機關核定之登記文件內容相同者,得免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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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