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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 第20條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20條
受補貼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溢領補貼費者,應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返還溢領之補貼費;並自溢領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按溢領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但不可歸責於受補貼機構者,免加計利息。 受補貼機構應返還之補貼費及利息,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受補貼機構尚未領取之補貼費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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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量證明文件及其他申請補貼費相關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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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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