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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慮下列因素,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訂定應回收廢棄物之補貼費率: 一、應回收廢棄物之目標回收處理量。 二、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成本。 三、回收獎勵金數額。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處理效能。 五、再生料市場價值及稽核認證作業成本。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財務狀況。 七、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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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