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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第11條

犯本條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 事後呈報。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 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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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