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治叛亂條例 › 第3條

懲治叛亂條例 第3條

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處死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懲治叛亂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