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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第9條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 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 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 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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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