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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第8條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 之罪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 需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沒收財產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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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