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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第2條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 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布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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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