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戒嚴法 › 第6條

戒嚴法 第6條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戒嚴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