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戒嚴法 › 第7條

戒嚴法 第7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戒嚴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