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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第1條

戡亂時期,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起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 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施行郵電抽查。至戒嚴地區之郵電 檢查,仍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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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