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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第4條

戰地公務人員之俸給,得由該管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參照法定俸給, 擬定標準支給之,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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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