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 第7條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第7條

戰地各級人事管理業務,應設專管機構辦理,其主管人員除設於戰地最高 行政機關內者,由銓敘部依法任免考核及指揮監督外,其餘各機關人事人 員之選派,得由該管行政長官,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