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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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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第2條
戰地公務人員之選派,如適用法定資格有困難時,得由戰地最高行政長官 斟酌該管地區實際情形,並按職務上必要之學識經驗才能體力等標準,就 左列各款人員選派之: 一、隨軍前進之戰地工作人員。 二、原在敵後之我方工作人員或游擊人員。 三、各機關儲備登記人員。 四、陷留匪區之我方忠貞人員。 五、反正立功人員。 六、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及其他志願或適於戰地工作人員。 凡經考銓合格人員,願赴戰地服務者,得儘先優予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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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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