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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4條

條件禁制品在中立國之進口數量,比較戰前三年之平均數量有顯著增加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該中立國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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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