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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6條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 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 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於軍事上有必要時得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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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