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戰時禁制品條例
› 第8條
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8條
條件禁制品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規定如左: 一、敵國防禦地或敵國軍隊根據地或補給地。 二、敵國武裝部隊。 三、敵國行政官署。 四、住在敵國供給敵用之商人。 五、敵國政府之代理人及在敵國政府直接或間接監督下之商人或其他人員。 運送條件禁制品與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對象,能證明其確為救濟災害,維護人道,而不作軍事之用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戰時禁制品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