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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3條

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通信器材。 六、軍用地圖、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 七、軍用建築材料。 八、金、銀有價證券及本國及外國貨幣。 九、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屬於戰略物資之非金屬礦產及其成品半成品。 十一、前列各款物件之製造原料及其配件附件。 十二、前列各款物件之生產、製造或修理機械,及在使用上所必需具備或利用之物品及畜類。 前項禁制品之適用範圍,由國防部隨時呈請行政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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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