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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九條
或企業併購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依本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自行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及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繳納稅額,應由辦理合併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或併購後之母公司依本條例
第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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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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