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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並依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申報及繳納。 前項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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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