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營利事業出售本條例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其售價顯較時價為低者,除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經查明屬實者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 前項所定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認定之;同時期查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者,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前項所定同時期,為該股票交易日之前三十日;所定相當交易量,以該股票交易量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為範圍。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筆者,以其平均數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