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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指營利事業或個人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前條規定之投資抵減。不包括營利事業以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抵減依所得稅法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規定計算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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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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