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
第十八條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應加計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金額部分及
第十五條,自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條、
第十二條及
第十八條,自一百零二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及
第十八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第十二款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五條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十四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