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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舉辦專業訓練,得向技師收取費用。 前項專業訓練,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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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