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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執業技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檢具之年度業務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包括執業機構名稱、所在地、員工人數與名冊、執業技師及科別。 二、年度辦理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名稱、委託人姓名或名稱、服務契約金額與本年度完成金額、主要參與執業技師、服務內容摘要。 三、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編列、支出情形。 四、製作日期。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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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