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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業範圍,不得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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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