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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或技師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應互為通知,並應分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中央技師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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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