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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技師受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廢止執業執照之懲戒處分,不得再執行本法所定該科技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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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