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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7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檢人之授課人員。 三、現任應檢人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機構之首長(負責人)或直屬長官。 四、應檢學員或學生之現任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專任、兼任之授課人員及協同教學業界專家。 五、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監場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工作。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二項所定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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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