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29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9條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十五分鐘或無正當理由缺席監場前講習。 二、未能有效維持試場秩序。 三、遺失試題、答案卷(卡)等文件。 四、執行監場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發生糾紛。 五、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 六、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測試事宜。 監場人員有前項情事,學術科辦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不再遴聘。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