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第29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9條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服務單位: 一、無故遲到十五分鐘或無正當理由缺席監場前講習。 二、未能有效維持試場秩序。 三、遺失試題、答案卷(卡)等文件。 四、執行監場工作態度欠佳,與應檢人發生糾紛。 五、未依
第二十七條
規定迴避。 六、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權益及測試事宜。 監場人員有前項情事,學術科辦理單位得視其情節不再遴聘。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8條
看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