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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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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32條
第 六 章 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
學、術科測試監場或監評人員於執行監場或監評工作時,對防止或發現應檢人舞弊,有具體事實者,得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給予適當獎勵或函請其服務單位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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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監場與術科監場及監評」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一、現任或曾…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擔任監評工作。
第26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五…
第27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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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對應檢人於測試時提出試題有錯誤、遺漏等情事,致無法確切辨別題意時,應立即聯繫學…
第29條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得即時解除職務,並應通知中…
第30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一、不能前往擔任監評工作…
第30-1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六個月:一、無正當理由缺席監評…
第31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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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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