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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31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經記錄有前二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所列情事之一者,應將該考核紀錄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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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