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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第12條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12條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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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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