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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8條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台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台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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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第3條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第4條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第5條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第6條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第7條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第9條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一、於…第10條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第11條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第12條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第13條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第14條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第1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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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