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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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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